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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应如何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来源:信之杰认证   时间:2021-06-17
    2010年1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2010年第5号公告,对2007年1月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07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新规则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笔者仔细研读了新版实施规则,现对主要变化的条款进行解析,并结合新规则的要求,从总体要求、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要求、认证依据、认证程序、信息通报制度、证书的暂停撤消管理等几个方面对认证机构应如何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进行探讨。
一、总体要求
(一)新规则1.1章。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制定依据。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6月1日实施,是规范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法规文件,此次将该法作为规则的制定依据,意义不言而喻。
(二)新规则1.3章。此章内容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必须遵循的规则。增加该内容主要是考虑目前国内市场上还存在其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新规则实施后中国境内只能依据该规则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二、认证机构要求
    新规则2.2章。该章是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新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在获得认监委批准后12个月内提交符合GB/T22003的证明文件,而旧规则要求12个月内通过N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新规则考虑了公正性要求,没有指定认可机构,意味着承认其它认可机构按照GB/T22000的认可。
    GB/T22003-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是等同采用ISO/TS22003:2007的标准,新版规则引用该标准意味着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均要按照该标准进行。认可标准的变更也是新版规则的一大变化。
另外新规则调整了在未认可前颁发证书数量的限制,明确为每个认证范围不得超过10张。
三、认证人员要求
(一)新规则3.2章。此章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必须满足GB/T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中关于审核员的教育、食品安全培训、审核培训、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新规则在教育经历方面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的学历背景,即必须接受过包含普通微生物及普通化学在内的专业课程,且必须为本科或以上学历,此要求高于GB/T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中要求的高等教育学历。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已根据此实施规则的要求出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3版),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日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制度已经全面实施。认证机构可据此确认tS审核员具备相应的个人素质、知识和能力,并完成各级别审核员的注册、晋级及保持。
(二)新规则3.3章。此章内容为新增内容,要求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审核员宜具有针对cB/T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附录中特定种类的专业能力,以满足实施相应类别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的专业背景及能力要求的变化也是新版实施规则的一大变化。
四、认证依据
    新规则4.2章。更新了专项技术要求,由旧版的7项增加为24项。
    专项技术要求与GB/T22000-200同时作为FSMS认证审核依据。对于没有专项技术要求的除与旧规则相同,需备案后实施外,增加了“需经本规则确认”的要求。即,新规则按《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确认后,还要报认监委确认,确认后方可用于开展认证。
五、认证程序
(一)认证申请阶段
    新规则5.1.1章。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第5条”在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该内容的增加对申请组织以往守法情况,获证情况作出了部分限制。
    新规则5.1.2章。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中增加了第5务”加工生产线、HPCO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和第7条”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的内容。第5条要求提供详细的生产加工信息,以便进行审核方案的策划及有效界定认证范围(新规则6.1条有明确要求,认证范围要界定到生产线、车间);第7条要求企业要有备案有效的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产品标准备案机构职能有调整,部分产品备案职能机构由技术监督部门转移至卫生部门,申请组织应加以关注。认证机构应依据新规则要求修订公开性文件及申请文件,及时将此新要求传达给认证申请方,并按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文件进行审查,降低认证风险。
新规则5.2.3章。本章内容为新增加内容:要求认证机构在申请未通过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明示理由,不同意受理。
(二)审核组的组建阶段
    新规则5.3.3章。该章内容为新增内容,对审核审核方案策划环节增了以下要求:“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该条款主要考虑两阶段审核的连续性、公正性,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三)审核实施阶段
1、新规则5.3.4章。该章内容为新增内容:“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
此要求一般在审核策划时都会考虑到,新版将其明文列入,要求认证机构无条件执行。
2、新规则5.3.5章。该章内容为新增内容。“当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PCP)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新规则加严了对多场所的抽样要求,即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如覆盖了多个场所,必须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不允许抽样。此要求不同于(B/T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中对多场所采用的抽样原则。新规则对生产过程外包进行更严格的规定,如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以往要求可将其作为外包方,按其过程对组织的影响程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和程度确保对其有效控制。按新规则要求,认证机构首先对外包过程进行分析,如此加工过程将直接影响终产品的食品安全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PCCP)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审核组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认证机构应通过与认证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此方面的要求,以便得到受审核方的配合。
六、信息通报制度
(一)获证组织信息通报要求新规则5.5.5章。该章将获证组织向认证机构通报信息的内容,由原来的六条增加到十条,增加了以下获证组织组织机构及体系变更等信息的通报要求: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认证机构应通过与认证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同时,认证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跟踪机制,跟踪确保受审核方及时通报相关变更情况,以便更好的进行审核方案的策划及变更工作。
(二)认证机构的信息通报要求新规则第7章。该章为新增内容。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具体如下:
1、当受审核方为出口企业时,认证机构应当对受审核方进行认证现场审核5个工作日前,向受审核方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审核计划,其他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要求报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获证组织、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认证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的报送到各级主管机构。
    新要求关于信息通报制度的完善,大大加强了认证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这也是《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再赘述。
七、证书的暂停撤消管理
(一)新规则6.2.1章。该章将导致获证企业认证证书暂停的情况细化,由原来的两条增加为六条。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2条”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第5条“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将以上两种情况列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关注和对获证组织信息通报的要求。
(二)新规则6.2.2章。该章将撤销的情况细化,有原来的四条增加为九条。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3、7、8、条,内容如下:
    第3条: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第7条:获证组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第8条:获证组织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第9条: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以上强化了对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守法方面的要求。第8条是将旧规则中注销的情形统一至撤销。
    总的来说,新规则加严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要求,细化了对审核方案策划及实施阶段的要求,确保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有效性;同时完善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大大加强了认证机构和认证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对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以上介绍也希望能给规则的使用者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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