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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CCC认证标志常见有两种情形

来源:信之杰认证   时间:2021-05-06
伪造冒用CCC认证标志常见有两种情形:
(1)产品未经认证、未取得认证证书,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2)已取得某个产品认证,其延伸系列产品未经认证而使用认证标志。
    伪造、冒用CCC认证标志行为是一种行政相对人主观性较大,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执法部门对出现以上两种情形行为,通常作伪造或冒用定性处理。关于违法认定的思考:
1、一致性判定依据。
    在执法办案中,获证产品是否存在一致性问题,最终应当以有关认证机构的确认为准。如果执法中发现实际产品与送检样品的关健件乃至型式结构不一致,虽情况属实,切不可认为已经完成取证工作,仍应当采取现场封样,申请相关认证机构技术确认。若确属实际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此时可以认定实际产品属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
2、网上取证的法律效力。
    在办案过程中,作为证据材料,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获的信息是常用的执法手段,应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如果有被查获产品的信息,可以作为确认依据;如果查询的信息不能证明该产品是否获证,别不能进行推定。对既没有相关认证机构确认,也没有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证明,从网站查询的信息要谨慎采用。执法单位应进一步向相关认证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作为该案违法事实定性的依据。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视证据的证明效力。
3、伪造或冒用的界定。
    如果相对人已经取得产品的认证,由于某些原因,错用强制性认证标志,主观上不是有意欺骗消费者,情节属于轻微违法,督促其正确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伪造属于无中生有,冒用是在有的基础上不当使用,假如是别人的,在认证产品规范中授权与不授权均属违法行为。自己伪造冒用自己,定性为冒用似有不妥,毕竟难以自圆其说。说到底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不同于身份证管理模式。
4、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这是指除出厂、销售或者进口之外的未经3C认证产品违法行为。《条例》所指经营活动的范畴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服务经营大致相同;它有比较大的解释空间。对未经认证的目录内的产品安装、使用、赠予等,将未经认证的目录内的产品作为生产、经营主要设施或工具的相关产品作为经营活动的关健要素。如KTV中的音频设备、网吧中使用的电脑、医疗机构提供社会医疗服务中的医疗器械等,均属这类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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