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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认证与追溯体系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扬长避短

来源:信之杰认证   时间:2021-07-01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溯源、跟踪功能的有效发挥,要求包括认证信息在内的可追溯信息是准确的。食品安全认证机构是提供食品安全认证信息的主体,食品安全认证机构有时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造成认证效率低下、认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的局面。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和认证信息的准确性,是提高认证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条件。从法律法规设定方面,保证食品安全认证机构的独立性,使得食品安全认证机构以及认证人员成为独立的责任承担主体,这种立足实际的做法易于操作。

    食品安全认证与追溯体系耦合监管对策通过上述的分析,为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扬长避短,实现食品安全认证与追溯体系耦合监管,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统一食品安全认证标准

    完整统一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认证标准,可以避免认证标准互不对接的问题。在对认证食品进行有效追溯之前,我们要保证食品的认证是有效的,而有效的认证则要求认证机构以完整统一的认证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完整统一的认证标准是实现食品安全认证与追溯耦合监管的基础。然而,我国目前食品安全认证标准还很不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统一、重复交叉的问题比较严重,这就使得不同的认证机构依据不同的认证标准进行认证,导致食品安全认证工作混乱。另外,食品安全认证标准中对认证责任人信息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要协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二者重叠的部分进行归类整合,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并将这些认证标准以法律形式按法定程序备案、发布,使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

(二)规范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规范,影响到追溯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该建立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可追溯信息标准。在整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供应链上,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标准要整合生产加工、分销信息;在具体环节上,相关企业要确定食品安全追溯目标,识别其追溯体系所需满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充分识别与产品批次对应的原料来源,建立追溯程序,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测试。在食品可追溯信息标准设定时,应重视生产环节的产地环境和投入品信息、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管理信息以及流通环节食品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信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认证标准中必须对认证责任人信息给以明确规定,在可追溯信息标准中要明确和完善认证责任人信息,实现可溯源追责认证机构以及认证人员。这是实现食品安全认证和追溯体系耦合监管的一个重要契合点。这样可以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是否合法做到有据可依。通过设定统一完善的可追溯信息标准,保证追溯目标以及可追溯信息范围的一致。这既提高了食品安全追溯效率,又节约了运行成本。

(三)加强认证机构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缺少专业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而食品安全认证机构负责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安全认证工作,对各环节的食品信息掌握较为充分,因此可以赋予食品安全认证机构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管的权力。食品安全认证机构要定期检查追溯技术设备,对追溯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交接行为进行监督,对可追溯信息要不定期抽检,及时修正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保证能够快速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出响应。这样,食品安全认证机构作为连接食品安全认证和追溯体系的桥梁,有效地将二者的优势发挥出来,实现了食品安全认证和追溯体系的耦合。

(四)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的法律制度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有关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因此,应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食品供应链利益主体的信息以及利益主体间经济行为、主管部门信息、问责制度等都要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同时要参考与安全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认证标准和可追溯信息标准在法规上的统一,为食品安全认证与追溯体系的耦合监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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