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1-88131785
13592595029
13592595029
环境认证制度不仅使企业存在环境行为自律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环境认证制度又为企业的环境自律行为提供了保障,但是,环境认证制度仍只是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安排之一,它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取代其它形式的制度。准确地讲,环境认证制度只是现行其它治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环境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环境认证制度是一种非强制性制度
如国际环境质量标准ISO14000就是一种推荐给世界各国采用的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企业取得1S014000的认证资格,完全是自愿的。这意味着这一制度形式与前述的强制性制度以及产权安排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其作用的机理也与上述强制性制度安排有一定区别。
二、环境认证制度是企业自我规范环境行为的手段
环境认证制度通过“自我决策、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方式,把环境管理融于企业全面管理之中,因此,这是一种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在同样的环境治理绩效之下,这一制度的运行成本要比其它外在强制性制度低。
三、环境认证制度的执行有赖于第三者的介入
在20世纪80年代的欧美地区,过去的环境咨询公司和目前较常见的ISO国际质量标准组织扮演的就是这种角色。
四、环境认证制度有利于深化环境管理
由于在环境认证制度的众多标准中,包括了对企业遵守环境类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使企业在治理和保护环境中的遵纪守法行为是主动和自觉的,而不是被动或强迫的,这有利于深化环境管理,更好地协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自主管理的关系。这与以在行政命令和行政执法为推动力的强制性制度下,企业将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视为负担,只有在法律法规和政府命令的强制下,才勉强设置环保项目,或者虽设有环保设施,却不注意加强管理等行为形成了明显的对比。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河南信之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 豫ICP备16036163号-1
网站技术支持:至简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