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1-8813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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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对产品进行认证,每一张获证证书中都明确产品的涵盖范围,不在证书中明确的,认证证书中未明确载明或与证书不符的,均存在问题。
(1)企业已经取得某个产品认证证书,但被检查到的产品参数(规格型号、输出输入数值等)低于证书指标设定,不在已经取得证书中明确记录。
这种情况属未经认证产品的一种典型违法行为。企业往往认为可以覆盖生产,而不去申请产品认证。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2)企业已经取得某个认证产品证书,企业出于内部管理或对外经营需要,将获证的产品又进行若干个等级划分,并命名不同的型号,这类派生出来的系列产品虽在3C证书覆盖范围之内,但与证书载明的内容有出入,也需要进行产品的认证。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不同型号产品不能相互包含,否则按未经认证产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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